| 甲方:营口艾美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|
| 乙方: |
|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、互利、互惠的原则,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润滑油产品事宜,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|
| 一、 |
由乙方提供注册商标,商标持有人属于乙方 |
| 二、 |
甲方负责提供罐形给乙方选择,并按乙方要求重新设计其产品外观包装标贴及纸箱印刷版面,外观包装标贴及纸箱包装的制作版费由乙方负责支付。 |
| 三、 |
甲方未经得乙方的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或使用,如有违反甲方接受乙方的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。 |
| 四、 |
甲方加工的油品必须按乙方要求的数量、质量、等级标准来进行加工生产。 |
| 五、 |
乙方定货加工产品明细如下:产品名称: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为______ 、数量为______
、单价为______ 、货款金额为______ 元
(以上产品价格均为含税价格) |
| 六、 |
乙方需向甲方缴纳______ 元,作为加工该批油品采购原材料的保证金,合同结束时将该保证金退还给乙方。 |
| 七、 |
乙方向甲方委托加工的润滑油产品的数量,1L每批不得少于600箱(1LX12罐/箱),4L每批不得少于400箱(4LX6罐/箱),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生产加工该订单。 |
| 八、 |
乙方每次委托产品加工时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,甲方接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交货时间 |
| 九、 |
结算方式:甲方按乙方要求加工所需产品,交收之日起当天内结清该货款。 |
| 十、 |
协议期限:由甲乙双方同意取消协议为终止。 |
| 十一、 |
如双方发生纠纷时,交由营口市有关部门仲裁。 |
| 十二、 |
甲乙双方一经签章该协议立即生效,本协议一式两份,以上未尽事宜,双方再行协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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